蘋論:沒有校園民主,哪來大學自治
13293
出版時間:2018/05/01
台大校長遴選爭議多時,在教育部表明否決遴選結果後仍未落幕,質疑教育部者紛紛高喊大學自治,卻不知台灣的大學普遍缺乏內部民主,並未真正落實「大學自治」,台大之前召開校務會議重新處理管案的過程,即是做了錯誤示範,而挺管陣營完全無視於「正當法律程序」基本要求,更是民主法治的負面示範。
遴選未處理利益迴避
教育部以候選人與遴選委員間有利益衝突卻未迴避為主要理由,否決遴選結果。遴選過程未處理此一利益迴避爭議的結果,導致程序進行不公正,而且其影響個別遴選委員決策的重大瑕疵無從彌補,所以遴選結果無效,應該重啟程序,這是合乎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決定,但此一決定早該作成,才是監督遴選依法為之的正道,卻因遲疑拖拉,讓風波愈演愈烈,難以收拾。
就法論法,這是解釋適用《大學法》和《行政程序法》的必然結果,台大身為《行政程序法》規範對象,何能例外?
即使有排除《行政程序法》特定條文適用的例外可能性,也須視個案脈絡而定,法理上不可能將《行政程序法》之原理原則全予排除,對該法規定之最低正當法律程序,更不應排除,若是適用特別法,僅適用更嚴格的程序規定,不可放寬,否則豈非大開縱放各機關或各大學胡作非為、侵害教師學生權益之門?
即使針對自治事項,主管機關也有進行適法性監督之權,地方自治上的大法官釋字第553號即有明示,大學自治難道有所不同?根據自治法理,只有在「法人」的「自治權」受到侵害時,方有賦予司法救濟之必要性。
就法論法,這是解釋適用《大學法》和《行政程序法》的必然結果,台大身為《行政程序法》規範對象,何能例外?
即使有排除《行政程序法》特定條文適用的例外可能性,也須視個案脈絡而定,法理上不可能將《行政程序法》之原理原則全予排除,對該法規定之最低正當法律程序,更不應排除,若是適用特別法,僅適用更嚴格的程序規定,不可放寬,否則豈非大開縱放各機關或各大學胡作非為、侵害教師學生權益之門?
即使針對自治事項,主管機關也有進行適法性監督之權,地方自治上的大法官釋字第553號即有明示,大學自治難道有所不同?根據自治法理,只有在「法人」的「自治權」受到侵害時,方有賦予司法救濟之必要性。
從未有真正內部民主
但是,我國國立大學並無公法人地位,在法律上,連校長都要仰賴教育部聘任的台大,至多只是教育部的下級機關,如何控告上級機關?若要主張有自治權,依據民主法治國家通例,便必須以「徹底」的「內部民主」為前提,但事實卻是台灣的大學從未有過真正的內部民主。
首先,國立大學校長並非普選產生,而是受教育部高度介入與監督的「權貴選君王」遴選而來,哪有內部民主?其次,《蘋果》論壇這兩天接獲包括台大研究生協會會長、清大學生會前會長和清大學生代表等投書,皆紛紛質疑學校高層長年在校內以各種手法壓制異議聲浪、曲解法令,校園民主名存實亡。
更何況,以台大這次處理管案爭議為例,校務會議是台大最高權力機構,可惜在教授與學生校務會議代表連署要求下,3月24日召開的校務會議過程中,並未進行實質討論,主持議事者不顧一些教授代表、學生代表的抗議,封殺所有釐清爭議的提案;甚至遴選委員會對外發言,學生代表委員也表示事先並不知情,這是校園民主嗎?
從學術自由範疇角度出發,我們支持大學自治,但大學也要反躬自省,是否真正落實校園民主?如果喊了2、30年的大學自治,從台大這次遴選委員會到校務會議的表現可看出,最後只是變成少數人或某些勢力掌控的寡頭式自治,無法代表大多數師生的心聲,甚至對異議者貼標籤,這並非真正的大學自治。
首先,國立大學校長並非普選產生,而是受教育部高度介入與監督的「權貴選君王」遴選而來,哪有內部民主?其次,《蘋果》論壇這兩天接獲包括台大研究生協會會長、清大學生會前會長和清大學生代表等投書,皆紛紛質疑學校高層長年在校內以各種手法壓制異議聲浪、曲解法令,校園民主名存實亡。
更何況,以台大這次處理管案爭議為例,校務會議是台大最高權力機構,可惜在教授與學生校務會議代表連署要求下,3月24日召開的校務會議過程中,並未進行實質討論,主持議事者不顧一些教授代表、學生代表的抗議,封殺所有釐清爭議的提案;甚至遴選委員會對外發言,學生代表委員也表示事先並不知情,這是校園民主嗎?
從學術自由範疇角度出發,我們支持大學自治,但大學也要反躬自省,是否真正落實校園民主?如果喊了2、30年的大學自治,從台大這次遴選委員會到校務會議的表現可看出,最後只是變成少數人或某些勢力掌控的寡頭式自治,無法代表大多數師生的心聲,甚至對異議者貼標籤,這並非真正的大學自治。
大學宜反省落實民主
這些皆是法律上與實際上長期存在的真相,如果真想修改《大學法》爭取真正的大學自治,那就先從落實校園民主做起吧。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