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6日 星期一

通俄案vs 管案;平心靜氣論台大校長遴選爭議案(柯格鐘);管中閔教授證據錄....... 蘋論:台大應及時煞車 管中閔或臺大或台灣醜聞˙案

問題的層次,會讓許多考量複雜化。底下問題拉到國際級,很麻煩:
"且看日本政府如何管制奧運的運動員"刺青"之問題。
蘋論:身體的自主 叛逆與解放"
臺灣大學的管"校長"案中的廈大兼課案,相對於美國Trump集團的通俄案,簡單得多,不過,大家/雙方口水猛噴!

劉臺強分享了朱孟庠貼文
朱孟庠
昨天 12:40新北市
「純粹服務祖國罷了,爺未開課、未支薪,13年都是義務替祖國培養人才。厦大自己胡說八道亂貼廣告。爺一共到中國28次,都是因為熱愛祖國。」難道協助祖國統戰台灣?
當中研院經濟所所長及台大教授和國發會主委、經建會主委,怎麼有辦法平均每半年去一次? 這麼高層級的政府官員,哇-----可怕。
中研院和台大護航,執政黨立委也噤聲? 監院、檢調就都該清楚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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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評論:平心靜氣論台大校長遴選爭議案(柯格鐘)

2117
出版時間:2018/03/26


台大校長遴選爭議風波不斷,上周早上校方終於召開臨時校務會議,處理遴選過程中所引發爭議的各種提案,包括106201號校務會議成立遴選調查小組案、106205號檢討遴選規章辦法案、106209號確認遴選程序無效案、106210號遴委會提供資料報告案,及106211號管教授學術論文抄襲案等,全被校務會議以出席代表過半多數決方式表決擱置。在會議結束後,郭大維代理校長向現場媒體表示,擱置所有提案,表示校務會議請教育部,本諸職權依法處理遴選爭議。
姑不論,本次臨時會議召開本即為處理有關校長遴選爭議各種提案,卻遭臨時動議擱置,導致其他代表也無法實質有效討論內容,等同實質否決本次臨時校務會議召開正當性以外,在上述所有五個代表提案被全面擱置以後,校務會議結論是否對於各界也包括教育部在內,釋放出任何積極訊息?例如,有人認為擱置代表教育部應接受遴選結果?或者直接認定遴選程序違法,撤銷遴選結果而重為程序?以下討論幾個問題,以茲釐清。 

事前監督過快推論

首先,教育部對大學校長遴選結果,究竟有無法定監督權限,就大學所申報遴選結果進行審查?本問題討論關鍵在於《大學法》第9條第2項,有關國立大學校長遴選程序,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係由學校組成校長遴委會,經公開徵求程序而遴選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與同條第3項私立大學校長之選任,係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委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後,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究竟是否作同樣「核准」聘任的理解,也就是說,教育部究竟「有無」核准或不准的權限。
昨天在校務會議現場,其實也有政治系陳淳文代表提到,教育部應對公立大學校長遴選享有適法監督權,只是教育部已在遴委會中派代表而進行「事前監督」,從而必須被動接受遴選結果。從大學本即作為保障教師學術自由之制度,大學自治目的應在保障大學教師在教學與研究上的學術自由,與大學教師同時擔任校長院長或其他行政職務,並非同為一事,即可知陳教授認為教育部對於國立大學校長遴選享有法定監督權,此一看法應屬可採外,陳教授同時卻認為教育部既已派代表參與遴選,就已行使過事前監督,無法如私立大學進行事後監督者,顯然是過快的推論,蓋此種說法完全忽略遴選為委員投票的合意過程,根本談不上進行所謂的適法性監督。 

教部無法實質審查

換言之,教育部無論是對國立或私立大學校長選任,在對於人選適當性監督上,例如對校長人選個人政黨傾向或與業界關係密切性,進而決定是否給予核准校長容或有爭議外,對於選任校長過程之適法性監督的法定權限,不因對象是公立或私立大學而受到影響,教育部應享有對於大學校長選任進行事後至少是適法性監督的法定權限無疑。
以教育部對大學校長之選任享有至少是適法性監督為前提,基於對遴委會應獨立運作結果的尊重,教育部其實無法就被申報為遴選結果之人選是否適任校長進行實質審查,所能審查者因此也僅及於例如對遴委會之組織或對遴選程序中是否存在重大的程序瑕疵,或者是否基於顯然錯誤之事實而為遴選,進行相關審查與判斷。從本件台大校長遴選爭議過程中已揭露之相關訊息可知,本次遴選程序瑕疵可能存在以下幾點,包括蔡明興擔任遴委應行使職務的迴避、管中閔教授兼職獨董身分資訊的揭露、管教授研討會論文的涉嫌抄襲、與管教授是否違反程序即已先行擔任兼職等。
直接跟本次遴選程序之遴委會組織合法性有關者,為前述蔡遴委是否應迴避而未迴避,或者雖不存在法定迴避事由,但至少也應在遴選過程中就是否自請迴避討論而有所決議的瑕疵有關;直接跟管教授遴選過程中之程序瑕疵有關者,自然是有關其獨董職務身分資訊的揭露。至於,涉及學術倫理的論文抄襲與違反應行程序的兼職偷跑,雖然也可能最終影響遴選結果,但終究因相關資訊在當時並沒有在遴委會做成決定時進來,難以推測最後結果是否因此而有影響。
對上述遴委會組織中蔡遴委應否自請迴避或至少提出後經決議而自行或無庸迴避,與遴選過程中管教授未揭露有關兼職之相關資訊的程序瑕疵,是否因此等程序瑕疵之重大而影響到遴選決定的結果,根據台大遴委會在今年初第五次會議記錄的記載是,倘若管教授揭露擔任獨董職務是否因此影響遴選結果,「非本會所能推論」為客觀事實的敘述,至於「亦難認定會有影響」則是遴委會主觀認定的結果。 

應速決定通過與否

實際上,遴選組織與遴選過程的是否違法,必須由教育部作為主管機關,依據職權調查遴選過程的相關事實,所以也就當然應該發函給遴委會,以調查或詢問整個遴選過程並釐清事實,同時依據職權以決定上述程序之瑕疵,是否已經重大而到影響遴選的結果而做成決定。教育部不應該將整個遴選組織與程序之瑕疵是否重大違法的判斷,竟然交給受判斷對象的台大遴委會自己判斷,就算其認定自己合法或違法,又怎能拘束主管機關?教育部應本諸職權判斷才是。
身為台大專任教師同時也是參與本次校務會議的代表,衷心期望教育部可盡快本諸職權依據已經確定的事實而作成其決定,要不通過遴選結果而聘任校長,要不就撤銷遴選結果,使台大校長遴選程序盡快重來,這是我認為本次校務會議中唯一透露的積極訊息,就請教育部真的不要再拖延下去了。 
台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校務會議代表 


【利益迴避、擱置動議與程序問題:論校務會議的討論品質】
「綜觀本次臨時校務會議,依議程推進和討論品質可大致分三個期間:1.討論初期,正式進入議案前討論品質較高,2.進入議案後因擱置動議不得討論的提出而無法討論 3.最後兩案,因會議代表在事由說明後踴躍舉手發言,仍有一定的實質討論。
  第一階段,對於校長候選人和遴選委員是否利益迴避,有較廣泛的討論與決議。第一案(成立調查小組)討論時,一方面人事室、學術倫理委員會、秘書室的報告提供許多討論題材,另一方面會議才剛開始,討論過程中包含學生代表童昱文、生農系官俊榮、政治系陳淳文也都有許多發言。其中,陳淳文的發言是整場會議的關鍵,從憲法角度,他主張遴選委員會決議結果不能被大學與教育部干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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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大學說從未正式聘任管中閔
#台大人事室 今天表示,根據 #廈門大學 的回函,該校 #從未正式聘任管中閔擔任正式或兼職職務,在廈門大學間也沒授課、沒支酬或擔任論文指導教授,因此 #沒有違反兼職規範

臨時校務會議發起同學今日公告了一份資訊。在這份證據錄中,你可以看到以下資訊,都已經幫各位劃好重點了:
1. 在台大同意管中閔教授兼任以前,他就已經出席了台哥大的薪酬委員會會議。這違反台大規定,恐得送教評會處置。
2.管中閔教授確為廈門大學兼任教授,證據錄裡面有多到不行的相關證據。
3.廈門大學確實有「授權或審批」管中閔教授的兼職教授身份。
4.管中閔教授為廈大「長江學者」所推薦之人選。




蘋論:台大應及時煞車


出版時間:2018/03/24





台大校長遴選爭議延燒2個多月,所暴露出來的倫理與法律弊端,越見荒腔走板。台大校務會議今天將如何處理這些爭議,會決定身負公共任務的全台高教龍頭,是否有能力合乎倫理和法律基本要求,誠實面對並矯正本身所犯的治理錯誤,還是一錯再錯,成為歷史笑柄,走上末日之路。
當台大行政會議推選的遴選委員台灣大副董事長蔡明興,在遴選結果產生後出面高聲讚揚當選的台灣大獨立董事管中閔開始,就埋下了「副董選獨董當台灣大校長」的爭議和譏諷種子。在遴選程序中,台大校方和遴選委員會未能盡責提供和充分檢視資料正確性,又在召開臨時校務會議釐清爭議的過程中,出現台大校方嚴重違反行政中立原則的貽笑之舉,已經足以讓社會大眾對台大心存質疑。

引爆爭議咎由自取

更可笑的是,在原先的利益迴避爭議上,當事人管中閔與蔡明興針對這只需3、5分鐘就可解釋清楚的問題上,不但選擇完全神隱並在臉書作些文青式回應,甚至還放任一群完全不面對具體事實與公開資訊的泛藍人士,以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腳的手法,把原本單純的遴選程序爭議,立即無限上綱成藍綠對立,企圖模糊焦點,無非是不肯負責「踹共」面對,因此才會引爆更多爭議,咎由自取。
接下來接連爆發的台灣大違法兼職和違法赴中擔任教職爭議,遲遲未能釐清甚至越滾越大的原因,也都是台大校方和政府機關長期語焉不詳的結果。當事人長時間不面對現實,卻在校務會議召開前夕,公然指控各種以公開資訊為基礎的媒體報導和檢方調查,是「政治恐攻」,儼然一副絕不受法律拘束的皇權聖君姿態,根本就是為學生做了最負面的民主法治示範。 

動輒訴諸顏色政治

這種凡事動輒訴諸顏色政治的惡習,是台灣社會無法就事論事的深重惡瘤,台大校務會議若是沒有能力脫離這種卑劣的操弄手法,正足以證明台大完全沒有自行解決遴選爭議的基本能力,屆時更該由教育部基於《大學法》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法律主管機關的立場,積極介入並予以矯正,才能防止台大走上末路。
《大學法》第1條固然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但《大學法》根本不保障毫無界線的自主,更從未容許任何學術教育機構以自主為名,據地為王,放任一群統治菁英無法無天,這也是「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的真諦所在。 

遴選不屬自治保障

換句話說,《憲法》固然保障學術自由,但《大學法》所規定的大學自治,必須是在法律範圍內為之,甚至,根據我國大法官歷來關於學術自由的解釋,「校長遴選」從來不屬於大學自治的保障事項,因此,在遴選過程中嚴重失職、未盡監督責任的教育部,更該基於《大學法》的授權,針對錯誤百出、荒謬至極的遴選程序與遴選結果,進行合法性與適法性監督。
大學自治是維護學術自由的手段,絕非目的,錯把無法無天的自主當自治,再錯把自治當目的,任由政商利益在完全不透明的校長遴選制度下從事醜陋的競逐,堂而皇之地將師生當成廉價勞工,才是對學術自由莫大的傷害,台大務必在末日誘惑下及時煞車,停止鬧劇。 




蘋論:管中閔的顏色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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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5疑點即可
如任憑這樣疑雲重重的重大人事案由顏色正確來決定,以後各校及社會事件群起效尤,大學還像個大學嗎?社會能安寧嗎?
管案本來蠻單純,只要釐清5件疑點就解決。
一是管中閔涉論文抄襲。
二是被遴選出任校長的管中閔未揭露出任台灣大獨董的個人資訊、與台灣大副董蔡明興出任遴選委員產生未揭露落實利益迴避等爭議。
三是有台大教授踢爆,去年6月14日到9月21日,管中閔尚未取得台大正式同意就兼職台灣大的審計委員及薪資報酬委員,涉及違規,須交由台大教評會調查議處。 

四是台灣大學於2018年3月5日貼出來的「國際學生招生網頁」訊息中,查到廈門大學「2018年英文授課博士專業」網頁提供下載的「課程資料」,在「廈門大學英文授課博士專業導師名錄」中,台大管中閔教授的課程是開設在王亞南經濟研究院的「數量經濟學」與「金融學」兩門專業領域課程中,而管中閔被列為授課專業導師,涉嫌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公務員服務法》。
五,台大校長遴選時管中閔沒有充分揭露相關資訊,也涉嫌違背誠信與利益迴避問題。 

若違法無關自治

管中閔事件引爆台大部分校友和幾任校長對教育部和民進黨政府的譴責,主要論點是外界不尊重大學獨立自主,有人甚至提出北京大學蔡元培校長力抗軍閥與國民政府對北大的干預,維護了學術的自由與獨立,成為中國教育史上一大美談。這些說得都很對,可是犯了時空錯置的謬誤。北大當時要抵抗的是政治性入侵,是反洗腦,沒有法律與道德問題;而台大管中閔事件卻涉違法、個人誠信的道德問題,與侵犯學術獨立和大學自治風牛馬不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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