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4日 星期日

初讀"私立大學誰治校?(詹世弘)"


私立大學誰治校?
~董事會、校長、校務會議關係之探討

元智大學校長 詹世弘
摘 要
私立大學決定校務發展方向的最高決策單位為何?本文由大學法及私立學校法條文之不一致談起,分析教授治校制度之缺失,歸納出董事會應為最高監督決策單位,校長則扮演治校最重要的角色;並探討董事會、校長、校務會議之間的關係及互動,嘗試藉由上述探討建議適合私立大學的治校體制。
關鍵字:教授治校、治校體制、校務會議、校務發展、校長負責制
1、 前言
相較於高等教育極為發達的美國而言,我國教育主管機關對私立大學的管理與監督涉入相當深,相關法規也縝密繁複。然而對於私立大學最高決策單位之認定,各校奉為準繩之教育法規則有明顯的不一致。在《大學法》第十三條中明定「大學設校務會議,為校務最高決策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而在《私立學校法中》第二十二條中則標明董事會之職權包括「校務報告、校務計畫及重要規章之審核…預算及決算之審核」,究竟校務發展相關的計畫、預算由哪個單位主導?如果校務會議與董事會議決議不同,遵循誰的意見?
要回答上述的問題,首先就私立學校設立之條件說明:私立學校係屬財團法人,財團法人最大的特徵就要有活動的機構(執行機關),即董事會。張建成先生(民80: 112)即稱董事會為法人必要之常設機構,對外代表法人,對內執行職務,具有「代表機關」及「執行機關」二角色。《私校法》中明載申請成立私校需在捐助章程中說明董事會之運作,因此董事會可稱為私立學校之骨幹(林錦杏,民83)。其次,根據八十八學年度大學校長會議記錄,一般私立大學校長咸認為《大學法》主要在規範公立大學,私立大學應依據私立學校法,因此大學法對於私立大學並不完全適用。上學年度教育部討論的《大學法修正草案》將校務會議改為「審議」會議,刪除「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等條文,以董事會為最高決策機構。而今因部長更易而暫時擱置大學法修正,吾人希望大學法能儘早對學校董事會、校長及校務會議之間的權責有明確規範。
2、 校務會議與教授治校
自從中研院李遠哲院長於1986年底提出「教授治校」的觀念以來,這個觀念就深植校園。教師代表超過半數之校務會議就成為教授實現治校的園地。然而教授治校會衍生諸多問題,王震武教授指出其缺點為:第一,校務會議這種合議性質的教授治校,無法做到權責區分,使決策品質及效率皆堪慮。第二,受到人性及人的限制,教授們通常既不易體認學校使命,也容易陷入本位主義,由自己角度,利害出發去思考學校問題。第三,現有教授治校體制不易引進外來壓力,又牽涉到個人利害,難以產生反省機制。第四,教授主導治校體制,由於缺乏監督機制,只能訴諸教授們的自律,最後可能對學術自由造成傷害。(王震武,1999:11)
在大學這個主要成員皆有高學歷的組織中,教授們自視為專家,達到共識本屬不易,若再擴大教授主導治校的觀念,必會引發前述困境。因此,本校王前校長國明曾提出「教授治學,參與治校」的概念。意指教授主要職責在於教學、研究,在學術方面為主體;但在整體行政運作方面,則歡迎教授參與,透過諮詢、溝通、集思廣益、批評凝聚共識,提高決策品質,但非由教授主導治校。
在美國大學中,教授治校最徹底的當推Wisconsin大學,本人在該大學從事教學、研究及行政工作二十多年,發現全校預算財政是由校長(行政單位)主導,同時對人事之名額有絕對的分配權,並對人事的推薦有否決權,以監督由教授同仁推薦之新成員達到必要的水準。
3、 董事會與校務發展
大學被視為公器,則主導大學的董事會應代表社會大眾。根據一份「私立大專院校董事會之研究」問卷調查,私立大學董事會中有商界人士之成員佔78.4%,其次為他校教職員57.4%,公職人員41.2%。(林錦杏,1994:147)可見雖然私立學校法規定私校董事會成員「須有三分之一以上曾經研究教育,或從事同級或較高級教育工作,具有相當經驗者」,一般董事會組成仍以外行人為多,這樣的組成有沒有能力主導全校發展,亦或成為校方提案的橡皮圖章,值得探討。另一方面,民國七十七年,大漢工專董事會爆發嚴重糾紛,董事長涉及債務官司,為學校留下高達三億五千萬元債務,結果被教育部解散,重組董事會。(中央日報,民79)民國七十八年,高雄國際商專董事會因鐘點費問題與教師發生摩擦,教師要求教育部接管該校。(崔可玫,民79)及今年景文技術學院董事長張萬利跳票,造成教育部指定政大校長鄭丁旺等5人組成管理委員會,代行景文技術學院董事會職權,以安定該校校務運作及保障師生權益。上述種種情況皆為董事長(會)運作不良,影響學校存續。因此,董事會過度涉入校務,尤其是財務,將校長視為傀儡政府的狀況,亦時有所聞。
究竟董事會的權責如何界定?各家說法不一,綜合而言,以校長聘任解職、訂定學校發展政策及方向、籌措資金,管理財產及監督、計畫預算規章之審核、建立良好公共關係、確保學校自主權、知悉且隨時掌握學校有關資訊、自我評鑑與改進等。為防止上述私校董事會發生的財務弊端,日本私立學校做法可供參考。日本私立學校的管理單位分為理事、監事及評議委員會。學校一切事物由理事負責,理事相當於我國的董事會,但學校的財務監督另設有監事為理事的制衡單位,如此分工以確保學校財產管理之完善。我國私校董事會既管理學校基金,又扮演監督財務的角色,不免角色衝突,也易引起外界猜疑。故另設一個專門監督學校財務之組織,不失為改進董事會績效的方法。
4、 校長與董事會及校務會議的互動
如果說董事會有「權」,以集體智慧規劃學校未來發展分向;則校長有「能」,以專業立場實現教育目標,二者關係密不可分。董事會是學校最高決策單位,是政策制定者;校長則是執行董事會決策的行政首長,二者彼此相互合作,學校發展共同努力,分擔責任(郁松年,民75)。兩者之間欲維持良好的關係,要素有三:一是充分了解雙方的職責、二是坦承的溝通、三是相互尊重與信任。在非營利及公立組織中董事會既不能經營管理,也無法靠自己實現目標,僅能提供支援協助及指導,因此豪爾將董事會視為「鐵三角之一」”tripartite” (Cyril Houle, 1989:3),點出教職員、校長及董事會的相互關係。此外,毫爾另指出一般對董事會的批評為無效率,而非介入太深,因此董事會似應對校務有更主動的了解及參與。
既然董事會無法直接管理學校,大學之中誰應該負起「大學當局」或稱「校方」之責?不少大陸學者及本校王立文教授、謝登旺教授提出「校長負責制」,王震武教授亦提出「校長責任制」是最好的體制,因為校長有權責分明,事權統一的特色,因此能對問題反應靈敏,掌握運用資源的效率。使校長能夠擬定辦學具體方針,強化組織職能。
陳金貴教授在「美國大學校長的角色變遷」一文中述及:大學校長是資金籌措者、未來高等教育的計畫者、學校任務和目標的把持者、學校品質的控制者、學校公共關係的建築師、社會中公共政策的參與者、董事會的教師、教授們的教育領袖、學生的輔導員。其中點出一個強勢的校長需要董事會的支持,以便改進主要政策及財務,因此校長要扮演董事會教師的角色,引導董事會,增加他們的認知,提供各種相關消息及職務之回應,藉此加強彼此關係而增進雙方工作績效。甚至學校主管可以藉由溝通、掌握會議議題及背景資料之提供、影響董事會、建立良好關係、激發行動慾望來影響董事會 (Taylor, Barbara E., 1988)。 對於教授,往往教授們認為校長不是學者而是行政人員,因此校長必須要超越行政主管的角色,成為教育領袖,接受教授們的認同,共同支持學術生活,並對校務會議負責。
以下為個人對私立大學組織架構之建議。圖中顯示董事會為監督及政策決定機構,校長主導決策機構,但校務會議及各委員會皆參與決策,各教學單位及行政單位則為執行機構。

【圖一】校長負責制-大學管理體制(參考王立文、謝登旺,民86:81)
五、結語
1966年,美國教授學會(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聯合美國教育評議會(The American Council on Education) 及大學和學院董事協會(the Association of Governing Boards) 發表聲明,強調學校的全體成員皆可透過不同的方式參與治校,以達到發展共同的願景、維持學校的福祉及解決教育問題三大目標。所以董事會、教授、行政主管及學生之間衍生出相互依賴的關係,欲達到上述之理想必須透過充分的溝通及參與,吾人認為唯有校長能扮演其間樞紐的角色,故宜確立「校長負責制」之治校體制,則辦學績效方能實踐。



hc:這篇有點說了等於沒說;或過份受元智情形(她又有清楚的老闆)的現制。前半段有點過份重視董事會,沒好好好處理--說明清楚---董事會與校長的關係,馬上又強調"校長責任制"。現在每個私校有她不同的(重點)問題。這,希望是討論的起點。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