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高教司長朱俊彰說,一一○學年起,各大學提報碩博士班增設計畫書,須註明學位論文品保機制,其中如學位論文專業性檢核,避免論文主題與系所專業無關,以及學倫自律規範;學校也要揭露學位論文延後公開或不予公開的審核機制。若上述計畫不周延,教育部可不予同意增設
***
雖然這樣寫;蔡英文也答記者說要舉證 (說得好,但總統不要凡是答記者......)。
***
雖然這樣寫;蔡英文也答記者說要舉證 (說得好,但總統不要凡是答記者......)。
雖然各校可能一樣爛。常識的作法是:
"某校論文抄襲案,只暴露出台灣教育系統的腐敗之冰山一角。真可恥,真令人痛心。"
李眉蓁不止面臨「碩士學位被撤銷」,
另還有「三年徒刑及賠償」等著她…快辭議員退選~
因為依據現行「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有關論文抄襲判之案例:被告碩士論文及單篇論文有無重製原告論文部分:1.按判斷是否重製之要件有二,一為被告是否曾接觸(access)著作權人之著作,二為被告之著作與著作權人之著作是否實質相似(substantialsimilarity)。至於賠償是参考「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民著訴字第40號民事判決」:原審以被告犯行明確,適用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並審酌被告身受最高等之教育,理應嚴守學術分際,恪守本分孜孜矻矻於所習領域,並為後生學子榜樣與表率,竟不思己力完成論文,反剽竊他人智慧結晶,漠視他人著作權利,且犯後至今仍矢口否認犯行,一再飾詞狡卸,心態可議,顯無悔意。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5號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